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寻呼台平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演练。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每年全省应当组织警报试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试鸣日前5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