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当地邮电系统和国家机关及军事机关的通信联通,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战备要求给予保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固定防空警报装置、无线移动防空警报装置、车载机动防空警报装置建设和安装通信、广播、电视系统防空警报控制装置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值勤用电,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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