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