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的控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等作业; (五)其他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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