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属战备设施。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无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调配使用。 公用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专用工程和其他形式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纳入其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