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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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的60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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