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的60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