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预留的部位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必须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修建。修建完成和验收之前,验收单位不得对整体建筑发放验收合格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