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政府安排建设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纳入本部门基本建设计划,组织修建;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种经济实体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