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登记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经过批准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不得妨碍人民防空工程迅速转入战时状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