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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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交易地建设费,并可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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