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或者盗窃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干扰、破坏防空演习的; (四)扰乱防空疏散场所内公共秩序的; (五)阻挠、妨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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