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和其他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追缴,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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