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有效防空袭防护措施,致使重要经济目标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误传防空警报信号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人民防空工作损失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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