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我省国防建设需要,共同确定本省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