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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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我省国防建设需要,共同确定本省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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