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对投诉、举报案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