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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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条 为规范、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和其他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发包。乡...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水田、旱田、坡园地等耕地和商品林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的其他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到...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人...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期限,属于耕地的为30年,属于林地的为30年至70年。家庭承包合同约...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家庭承包的土地或者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的农户: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因分户、离婚而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承包...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前自发开垦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养的农户,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合同应当载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姓名。 ...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承包耕地的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承包...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乡(...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承包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多于承包合同载明的土地面积的,多出部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签承包合同,变...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有权依法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让、...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合作、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 发包方不得妨...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者其他代理人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成批流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方分别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以其他形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不低于50%归发包方全体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的有关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一)承包方...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的,发包方应当要求承包方限期...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办...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县级以上人民...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土地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承包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土地承包...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对投诉、举报案件,...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退还所侵占的土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 第四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乡(镇)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的,其未被依法征收的原集体所有的农村土...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