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家庭承包的土地或者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的农户: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前款规定的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可以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