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15日内书面告知发包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