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并如实说明有关土地承包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