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发包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建档、保管和提供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有关的登记材料,发包方和有关机关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限制、阻挠,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