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土地中给予调整;没有土地可以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占地承包方补偿。 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土地中给予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方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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