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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