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发包的农村土地,其权属应当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权属争议的农村土地,应当在依法解决权属争议并确权后方可发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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