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水田、旱田、坡园地等耕地和商品林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的其他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到户,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预留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耕地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商品林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商品林地总面积的5%,超过部分应当依法发包;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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