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发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发包农村土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