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者其他代理人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损害委托方利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