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前自发开垦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养的农户,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承包费标准及其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由发包方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开垦者拒不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开垦的土地,依法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禁止以"祖宗地"名义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者侵占他人依法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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