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发包方应当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标准由发包方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应当给予优惠。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土地承包和流转费指导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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