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五)承包方的承包地通过互换方式流转的; (六)土地依法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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