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