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非法收取费用; (三)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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