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流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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