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围绕关系本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翌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