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节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节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也可以组织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供调查研究报告或者分析研究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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