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节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节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及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决算审查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保证重点支出情况; (四)上年结余结转、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五)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