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灾害监测、预报警报系统为重点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方案,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采取有力措施,组织防灾减灾,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