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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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提高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以及其他涉及气象...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对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为经济建设、防灾减灾、人民生活提供气象信...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全省气象台站、大中型气象仪器设备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气象建设规划,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查、监督和指...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所获取的气象信息具有准确性、代表性、比较...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仪器、设备、设施、标志以及气象通信的电路、频道、信道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本省各类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予以保护。 省气...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统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随...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省海域专业气象信息预报服务网络...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固定版面或者固定时间,每天刊登、按时播发公众气象预...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其他气象讯息,必须使用当地气象...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灾害监测、预报警报系统为重点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大雾、冰雹、霾和龙卷风等重大灾害天气研...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人工...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重要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工程建设、生态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拒绝按照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者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由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对气象活动,本办法未作规...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