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工程建设、生态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