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审批建设项目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空间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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