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重要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重点雷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的对象及间隔时间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通知需要检测的对象。 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进行;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也可以自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抄送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但不得收取检查费用或者限定在其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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