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省海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对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站网的建设,逐步增加气象监测站网的密度,完善气象台站网布局,将农村气象站纳入气象监测站网规划,扩大气象监测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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