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对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实行指导、扶持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气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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