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省海域专业气象信息预报服务网络,逐步覆盖本省管辖的海域,每天播报气象信息不得少于四次,本省管辖的海域出现灾害性气候变化时应当至少每小时播报一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所管辖的重要港口组织建立气象信息服务机构,采取民办、当地政府资助的方式,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在海洋作业人员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信息服务机构的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港口气象信息服务机构组建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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