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仪器、设备、设施、标志以及气象通信的电路、频道、信道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和干扰。\ 气象设施遭到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