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本省各类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予以保护。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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