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海南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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