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