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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