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测绘资质证书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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