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七)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 (八)销售伪造或者擅自使用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的商品; (九)以短称少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 (十)利用邮购等方式收取预付款、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一)以虚假的"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十二)以虚假的演示、说明、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十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十四)雇用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消费诱导; (十五)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传单等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 (十六)以虚假的"有奖消费"、"还本消费"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十七)以格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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